(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备案的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备案的新引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A类、B类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