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研发条件。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5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人员)在5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
1.工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50万元(不含租赁)。
2.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开展科研相适应的科研仪器设备,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30万元(不含租赁)。其中种植类、养殖类新型研发机构还需有试验地分别不低于20亩、10亩(不含商品化种植、养殖基地,土地流转合同期不低于5年)。
3.科技服务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30万元(不含租赁)。
4.其他类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六条 新引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即省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国际知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类和B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对提升泸州科研实力、企业创新能力,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支撑作用。
(三)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有活力的学术梯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
1.A类科研院所(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发明专利发明人)应不少于15人,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赁)。
2.B类科研院所(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发明专利发明人)应不少于8人,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