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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农业农村部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 发布时间:2022-12-21 | 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办社〔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致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大会贺信精神,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2015年8月28日))规定,我部决定开展第七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农耕文明孕育形成并传承至今的农业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形态多样、内涵丰富,承载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智慧,在保障供给、保护生态、传承文化、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持续挖掘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提升乡村多元价值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自强自信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报条件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农耕实践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传统农业系统,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传承发展我国优秀农耕文化的重要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历史至少100年以上,在重要农业物种起源传播、重大农耕技术和制度创新推广中有着重要意义,彰显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价值追求,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对当地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社会福祉等起着重要作用。

(二)具有明确的核心保护要素和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包括农业物种、生产方式、农业景观、宅院村落、节庆活动、乡风民俗等多个方面,并具有内在关联性;核心保护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不仅包括农业生产系统,也包括乡土文化和生态系统。

(三)具有特色鲜明的传统农业产业和农耕技术知识体系。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产业应有一定规模,传承着资源集约利用、水土保持、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与适应等传统农耕技术和知识,保留有相应的特色生产方式,体现了传统农耕智慧,被当地农民普遍掌握和持续应用。

(四)具有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乡土文化。围绕传统农业产业形成的乡土文化,融入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蕴含丰富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具有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特征的农业景观,反映当地传统特色。

(五)具备可持续保护传承的社会基础。当地群众对相关传统农业系统的认知度、参与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价值认同和保护意识,支持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自觉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保护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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