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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 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3-12-15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办艺发〔2023〕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通知》(办艺发〔2023〕95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对纳入《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以下简称《活动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一、项目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并督促各相关美术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填写《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相关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信息-艺术司栏目下载。
  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文字资料。包括展览前言、新闻稿、研讨会纪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等。举办巡展的项目,须提供巡展活动举办情况或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图片资料。包括展出作品图片,能够反映展陈实际效果、活动具体情况的展览空间、公共教育活动现场的照片等。
  (三)影像资料。包括线上展览、展览现场、公共教育活动及其他基于展览举办的宣传推广活动的影像资料等。
  (四)可体现展览成果的其他资料。包括基于展览出版的画册、文集、延伸性项目以及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等。
  各相关美术馆须于2024年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及相关实物材料,总结报告电子版及上述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须拷入U盘和其他实物材料一并报送。所有总结材料将用于展出季活动及具体展览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活动。
  如有项目实施情况与年初提交的计划不一致的情况,须提交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盖章的情况说明。未能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不得参与项目验收和年度优秀项目评审。
  二、验收评审
  (一)评审对象
  入选《活动目录》并已实际实施的项目。
  (二)评审时间
  2024年1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1.汇报:各相关美术馆由馆长或项目负责人线上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公共教育、专家指导、宣传推广、线上展览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项目涉及巡展、展陈方式和宣传推广方式创新的,须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汇报。要求条理清晰,突出重点、亮点。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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