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指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地建设计划,健全基地内部外专引智工作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考核、周期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其他基地建设相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在集聚“高精尖缺”国(境)外人才、产出创新成果、建设基础学科、培养国内人才、推动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依托单位重视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具备专业化的外专引智工作队伍,拥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态化的外专引智机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外专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四)有3年及以上开展外专引智工作的经历,制定了基地建设3年规划且有明确的年度考核指标和周期建设目标,建设期内拟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为)川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15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外专引智成果不少于2项。
(五)近3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九条 申请服务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在推介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成果、促进国(境)外人才社会融入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主营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人才资源服务管理规定,具有人才服务资质或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资质,有较强的国(境)外人才搜寻能力和协作单位网络,国(境)外优质人才资源丰富,在推荐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方面成绩突出,所引人才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引荐人才独特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2.符合外专引智服务工作需要,具有人才服务职能,有拓展国(境)外人才服务和智力资源的能力,具备搭建中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能力,在开展“以才引才”“柔性引才”及国(境)外人才社会融入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境)外人才服务机制创新上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具备专业化外专引智服务工作队伍、设施设备和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态化的国(境)外人才服务机制。
(四)有3年及以上开展国(境)外人才服务的经历,制定了基地建设3年规划且有明确的年度考核指标,建设期内每年开展国(境)外人才资源洽谈对接活动2次以上,成功推荐我省企事业单位全职(签订全职工作合同不少于3年)聘用国(境)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A类)2人以上或成功推荐我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项目合作2项以上;或每年面向在川国(境)外人才开展社会融入服务活动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