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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0-11 | 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设立专账,统筹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孵化器后补助资金用于孵化科技企业相关开支。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执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调整。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批准。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科技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资金调剂。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第九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终止实施、撤消变更等项目,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前补助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凡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项目申报。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局撤销项目。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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