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一条 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市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各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推动审计、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通过因素法下达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国省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新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技创新工作任务,可作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