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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0-11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眉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眉府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眉山市财政局


附件

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兑现市级各项科技支持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资金下达文件中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重点研发计划、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软科学研究等。

(二)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其他类型后补助等。后补助项目立项后,不签订任务书、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软科学项目的承担单位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各类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及预算要求参见《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设立专账,统筹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孵化器后补助资金用于孵化科技企业相关开支。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执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调整。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批准。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科技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资金调剂。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第九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终止实施、撤消变更等项目,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前补助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凡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项目申报。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局撤销项目。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一条 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市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各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推动审计、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通过因素法下达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国省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新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技创新工作任务,可作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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