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