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奖补资金采取企业事前备案、政府事后补助的方式,实行企业申报、部门核准的管理,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第五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在申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提供相关制度性文件。
第二章 支持条件、标准及要件
第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入库科技型企业。
入库科技型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拥有有效期内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3.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效登记编号的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备案。
(三)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四)企业在产业功能区围绕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五大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已自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六)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三)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上述政策不同类型企业当年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