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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2-09-14 | 2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1.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

    2.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物流发展情况报告(提纲

      模板)


1

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类型、主营业务、服务网络覆盖范围、主要流通商品品类等情况。

二、业务规模

包括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总费用/总成本、物流从业人员人数、物流配送节点数量、末端配送网点数量等情况。

三、仓储能力

包括仓储设施(平面仓库、立体仓库、高标准仓库、绿色仓库、海外仓等)数量和面积、冷冻冷藏库数量和容积等情况。

四、运输能力

包括货运配送车辆(含新能源货车、冷藏车等)数量和运力、航空运力吨位数、海运运力标箱数等情况。

五、标准载具应用水平

包括标准托盘数量(自有托盘数量、租赁托盘数量)、标准物流周转箱(筐)数量(自有物流周转箱(筐)数量、租赁物流周转箱(筐)数量)等内容。

企业类型: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包括商贸流通企业(商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其中,商贸流通企业兼具商流与物流服务功能,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提供物流及相关辅助服务。

商贸企业主营业务:商贸流通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以及其他。

物流企业主营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供应链服务、综合物流、干线运输、仓储配送、快递快运、即时配送、物流设施设备、物流信息平台以及其他。

主要流通商品品类: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存储、配送等商贸和物流活动涉及的主要商品品类,包括快速消费品、农产品和食品、家居建材、家电、汽车、医药、大宗商品、再生资源以及其他。

物流总费用/总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仓储、运输和物流管理等各种物流费用的总和。

物流配送节点数量:企业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物流设施及信息网络完善、物流功能健全、集聚辐射范围大、存储吞吐能力强的,主要向其他物流节点网点配送货物的专业化物流服务场所的数量,包括配送中心、区域配送中心、转运分拨中心、电商大仓等。

末端配送网点数量:企业运营的直接为居民提供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百米末端配送服务的商业和物流网点数量,包括商超门店、餐饮门店、电商前置仓、快递站点等。

仓储面积:企业运营的各类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

平面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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