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附1),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中央企业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当地物流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名单。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经商务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年度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鼓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确定并公布本地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畅通与重点联系企业沟通渠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培训等,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复制推广典型经验模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参加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重点联系企业应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培训等活动,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半年和全年物流发展情况(提纲模板见附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获得的企业信息和数据,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联系企业被合并或注销、报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及报送信息不积极的,应及时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重点联系企业有上述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重点联系的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同意,或者由商务部研究决定,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被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