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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2-09-14 | 2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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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

      2.2022年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附件1

 

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制定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

第二条 联系制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原则,确定一批类型覆盖广、服务水平高、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联系企业),建立健全通畅、稳定、高效的政企联系沟通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联系企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具有自营物流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等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

(二)主要开展供应链服务、综合物流、干线运输、仓储配送、快运快递、即时配送、物流设施设备、物流信息平台等业务的第三方商贸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 申报重点联系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物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二)具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服务网络,在行业内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依规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

(四)积极完善物流服务网络,推进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物流降本增效。

(五)有意愿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能够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反映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企业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原则上由企业总部申报重点联系企业。

第六条 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应充分考虑类型全面性和区域差异性,对代表性企业数量较少的类型、中西部等物流基础相对薄弱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型企业,在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在抗疫救灾、应急保供等重大任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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