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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9-28 | 1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按规定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积极、尽责开展不良贷款的追偿以及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按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每年组织对合作银行“科创贷”业务开展情况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新增放款规模、风险控制水平、贷款产品创新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可调增合作规模,评为不及格的调减合作规模或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 对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超过风险补偿资金80%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用按照当年“科创贷”放款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拨付给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机构,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一)“科创贷”当年放款额未达到50亿元时,管理费按照放款额的万分之六计算;

(二)“科创贷”当年放款额超过50亿元(含)时,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与浮动管理费之和构成,其中基础管理费为50亿元的万分之九,浮动管理费为超过50亿元部分放款额的万分之五。

(三)当“科创贷”当年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超过3%时,每超过0.3个百分点,扣减50万元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运作、政策宣导、监督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中心是风险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若出现重大风险或问题可收回财政资金、更换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如实申报本办法支持下的贷款,不得将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未到期的正常贷款或明知出现风险因素的贷款通过转贷、续贷或其他方式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了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并且三年内禁止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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