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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10-12 | 2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科技支行、军民融合专营金融机构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创新体系,推动科技企业涉企信息共享,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新区融资风险分担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模式提质扩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高新区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中心、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开发行四川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健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市县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高新区予以倾斜。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建设实施贷款贴息。支持高新区开展“亩均论英雄”“标准地”改革试点。(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进“非禁即入”,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外资资本参与高新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设安全绿色生态园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常抓不懈做好高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增加安全生产在高新区综合评价中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支持高新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鼓励国家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州)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对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主要领导同等条件可优先晋升职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科技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指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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