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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10-12 | 2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七)促进川渝地区协同创新。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作用,推动川渝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开展经济、科技合作,促进万达开、川南渝西、遂潼、高竹等毗邻区域融合创新,高水平建设西部科学城。推动成立成渝地区国家高新区发展联盟、“泸内荣永”国家高新区产业联盟等,鼓励共建川渝合作产业示范区。推进两地企业证照“一网通办”试点、出台“互认互通人才政策”等。(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做实“一区多园”,支持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各类工业园区,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有关规定与高新区进行分成。(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高新区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赋予高新区在核定编制内按规定选用非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才自主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施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考核,增加创新发展特色指标的权重,建立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评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省市区“直通车”制度。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通过省政府放权或所在地政府授权,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直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省级高新区可参照国家高新区,有序建立与市直有关部门直通制度。(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鼓励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市(州)可根据高新区创造的经济贡献程度,对其给予资金、项目、平台等方面支持。设有高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安排一定的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强与有关省级专项资金的协调联动。(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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