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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区经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区经信局 | 发布时间:2022-10-11 | 1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开展金融会议、产融对接会、金融调研、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组织全区政策宣传及申报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进金融人才

(一)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含相关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年收入达8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人。

(二)积极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金融人才,对经认定的工作单位在我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人才落户、购房资格认定、创业发展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提供我区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线索。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采用并立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条款中明确规定以外,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奖励之日起5 年内不得外迁或变相外迁(不可抗力除外),如确需迁离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体享受本政策的金额上限,原则上为该主体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总额。区属国有企业不享受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政策。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自行选择申报,不得以相同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区国资金融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进一步发展汽车金融若干政策》(龙府办函〔2020〕108号)自动作废。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我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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