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拥有或合作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5.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6.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7.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8.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四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 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五条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章 科技企业孵化链
第十六条科技企业孵化链是指集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不少于15000平方米集中办公区)为一体的孵化载体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链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基础与核心,整合孵化资源,围绕创业企业从成长到发展壮大不同阶段的需求,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十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链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协议或其他合作形式,组建形成包括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不少于15000平方米集中办公区)等载体的孵化联合体。参与合作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应具备市级孵化机构的基本条件。
2.整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或不少于15000平方米集中办公区)的服务功能,具有完整合理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管理机制、服务标准,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结构和能力能满足服务需求。
3.应有10家以上全过程培育的在孵企业。
4.孵化链的申报主体原则上是一家国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章备案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加速器和科技企业孵化链的备案,并指导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组织申报市级孵化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