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立项资助的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孵化项目,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编导、音乐、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3、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孵化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5场演出,其中应包括公益性演出,并在结项后有长期演出计划。
(三)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
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申报条件
1、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9月4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均可申报。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和已落实资金证明。鼓励艺术创作单位与艺术教育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
2、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
3、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训项目资助、四川艺术基金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的项目,不能申报本类型项目。
4、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5、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能申报本类型项目。
(二)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孵化申报条件
1、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9月4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
(2)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演员、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及全体演员应为本省45周岁(1977年9月4日以后出生)以下艺术工作者;
(3)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机构或单位,以及开设艺术专业教育的高校。
2、申报项目的剧本在四川艺术基金剧本库(详见附件)中选取并获得编剧授权后进行申报,每个剧本限授权一个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