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或远程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名单。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称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入围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加分(主要适用于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及专业公司);
(二)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
(三)优先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部属单位组织的5G安全技术及解决方案推广宣传等活动;
(四)向“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及其他示范试点推荐;
(五)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融合作平台和政府性投资基金推荐。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加快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领域专家对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运行情况、创新成果、推广成效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消极应付创新推广工作的;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考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所在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的。
第十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每年6月、12月就5G应用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服务供给、创新方案落地、科研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交流合作、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向社会公布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总体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录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
申 报 材 料(模板)
牵头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