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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2-08-29 | 2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和《成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方案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成就领发〔2022〕1号)精神,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事项进一步通知明确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支持政策

(一)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二)对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本市参保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三)积极鼓励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后继续留用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四)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五)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二、积极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七)深入实施“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万元的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各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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