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当年众创空间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7.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省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估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省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8.省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扶持与促进措施
1.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2.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3.加强市级众创空间成长培育,支持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经申报成功备案为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4.市级众创空间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本备案工作指引由科技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2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雅市科函〔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