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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8-01 | 2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按照《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规〔2022〕1号)相关要求,为鼓励我市企业集群成链发展,现将《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下载附件: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建圈强链行动相关要求,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人才链、资本链构建多维度多层次应用场景,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促进企业集群成链发展,培育城市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创新发展共同体,是指由具有行业资源和专业化运营能力的企业或机构牵头,联合中小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优势力量,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互联网、数字创意等新经济重点产业领域,以市场化为牵引,高效汇集技术、资本、数据、人才等要素资源,建设运营具有“供需对接、资源共享、联合攻关、经营协同”等稳定市场合作关系的共生型组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创新发展共同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需在成都市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上、中、下游总数不低于7家,成都市域内的企业占比不低于70%;高校院所在合作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能为共同体创新发展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和要素保障。

(二)共同体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协同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水平和生产协作配套、资源高效配置的组建方案,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共同体章程或协议,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和权责关系。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产业链发展方向,至少拥有3年运营建设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制定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共同体应设立理事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市场联合开发中心、协作配套调度中心等议事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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