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2022-08-01 | 24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jysgsj@163.com。

附件: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8月1日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专门技能或职业能力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公益属性,遵循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诚实守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为主。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艺术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资质审核和结果批复。同意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在平台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