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可继续按原政策至扶持期满,或选择执行本政策。 第三十一条 特别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2年7月23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龙潭工业机器人管委会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