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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泸州市第十五批科普基地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6-22 | 2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八条  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产业园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专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业类的科普展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四)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8000人次;

(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九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

(四)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五)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培训人员2000人次以上。

第十条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数据)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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