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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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众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属主管部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泸州市辖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等资料;
(二)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