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省在泸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和人才局申报;市属有关单位通过归口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三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就相同领域或行业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表),经管理或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定期发布年度科普基地认定通知,会同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将从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进行科普基地认定评审,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3-5人。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按照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会议评审:根据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
(三)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
(四)综合评议: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和人才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和人才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经市科技和人才局审定,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对基地进行授牌,命名为“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