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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泸州市第十五批科普基地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6-22 | 2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三年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3次以上;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教育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职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

(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50天,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四)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2万人次,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800人次;

(五)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保护场地。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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