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成员单位须提供三年内无失信证明材料和违法违规承诺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新经济委每年发布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申报及运营绩效考核通知并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共同体运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向所属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初审推荐。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推荐上报市新经济委。
(四)专家评审。市新经济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
(五)项目公示。经市新经济委研究审定,对拟认定的创新发展共同体名单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授牌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新经济委按程序对企业创新发展共同体予以授牌。
第六条 审核
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由市新经济委牵头成立创新发展共同体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开展认定和绩效评审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根据申报材料对共同体组建的必要性进行综合评判。对创新发展共同体在促进生态构建、企业聚集、市场拓展、联合攻关、经济效益等方面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动态管理。共同体经认定后,须于次年起每年向市新经济委报送《创新发展共同体发展情况报告》,市新经济委对已认定的共同体运营情况进行运营绩效考核,实施动态调整、择优支持。
第八条 实施奖励。建立对认定满一年以上共同体的运营绩效评价机制,按照产业集聚、技术创新、经济效益等考评指标,根据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择优进行奖励。
第九条 绩效考核。市新经济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督管理。共同体的运营主体、成员构成、管理制度、发展方向等重要事项发生更改须在年度发展报告中说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新经济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摘牌、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经济类项目资金、列入企业信用记录等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或连续两年运营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宣布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