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在年初科技经费预算中统筹对“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一)资助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国(境)外专家在泸工作期间的部分交通费、工薪、咨询费(讲课费)、住宿费、翻译费、外国专家组织项目管理费等;资助离岸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国(境)外专家部分工薪。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项·年,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资助5年。
(二)资助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家经费及开展示范推广所产生的国(境)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费用。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项目单位争创省级、国家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对新获批(备案)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
第二十六条 支持项目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可来泸全职工作,或短期来泸作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指导。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招引使用当地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十七条 给予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便利(R字签证)。“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引进的外籍专家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定,符合A类人才标准且需办理工作许可的,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如需办理人才签证,可凭申办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和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多次出入境、单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
第二十八条 优先推荐入选“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申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酒城英才、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并积极推荐进入有关决策咨询机构。
第七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住宿费、人才引进服务费、翻译费和其他费用。
(一)专家交通费:指国(境)外专家因来泸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根据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选择交通工具和座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