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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5-06 | 4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酒城人才聚集行动”,加快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和智力成果,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6日至6月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外专引智科。

联系人:郭声玥,联系电话:0830-8900807

邮箱:lzwzyz@163.com,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

 

附件:“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2年5月6日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人才理念,加快实施“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奋力建设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立更具竞争力的吸引国(境)外高层次人才的制度,推动引才引智向科技创新聚焦发力,根据《“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泸州市“泸州创新人才聚集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根据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旨在通过创新机制、优化政策、强化保障,聚集一批高层次国(境)外人才,推广一批优秀引智成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由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构成。根据引才引智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目标:围绕实施“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部署和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需求,未来五年,全市力争柔性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家100人次以上、示范推广引智成果10项以上。

第五条  实施“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遵循聚焦中心、按需引进、高端引领、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泸州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和人才局、推荐单位和项目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立项;

(二)组织开展项目的总结和绩效评价;

(三)指导协调各区(园区)、各部门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

(四)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单位是指各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督促本辖区或本行业系统项目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负责审核项目执行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备;

(三)受市科技和人才局委托,参与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特殊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报告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程序报送需要调整的事项;

(三)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实施档案资料。

 

第三章  资助方向与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资助方向。依据项目分类及作用,资助方向各有侧重。

(一)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聚焦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泸州“七大工业产业”、农业“八大特色产业”、特色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及区域医药健康中心建设需求,重点支持项目单位从国(境)外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助推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

(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围绕泸州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项目单位示范推广通过自身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而形成的具有推广价值、应用价值的成果,或采用“二次引进”的方式,引进和推广适宜在我市应用推广的引智成果。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项目单位资格条件和对应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资格条件。项目实施主体须是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高新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职称等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二)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申报条件。引进人才为外籍和港、澳、台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性、领军型人才;

2.引领国际科学发展趋势的战略科学家,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从事科学前沿探索和交叉研究、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科学家,或开展重大产业技术研究的科学家;

3.在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且具有引进领域世界先进水平成果的专家学者;

4.具有国(境)外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具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或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解决项目问题的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6.其他急需紧缺的高端国(境)外专家或高技能人才。

引进人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推广价值,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市科技和人才局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项目。

同一项目单位申报同一类项目不得超过2项。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不受市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限制。同一项目若已获国家、省级外专引智项目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将申报书统一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和人才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要求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结合评审情况,按照择优遴选、兼顾平衡的原则,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和人才局按程序报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执行期为1年(自然年度),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期为2年。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及时向推荐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取得的重大成果。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特殊情况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对以下事项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更换专家。国(境)外专家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项目,项目单位有备用专家人选,且备选专家具有同等水平能解决项目问题的,项目单位可提出更换专家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

(二)项目延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核同意,可延长1年。同一项目只可申请延期一次。

(三)项目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单位倒闭或破产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和人才局,终止项目。资助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总结。

(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开展绩效评价,持项目总结报告(含典型成果、专家案例)、项目执行评价表、经费决算表等书面材料,到推荐单位办理经费审核;推荐单位对所管理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总结报告、典型成果、专家案例、执行评价表和经费决算表。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只能部分实施的,可申请项目结题。项目单位须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持项目结题报告、项目执行评价表、经费决算表等书面材料,到推荐单位办理经费审核。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从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在年初科技经费预算中统筹对“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一)资助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国(境)外专家在泸工作期间的部分交通费、工薪、咨询费(讲课费)、住宿费、翻译费、外国专家组织项目管理费等;资助离岸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国(境)外专家部分工薪。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项·年,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资助5年。

(二)资助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家经费及开展示范推广所产生的国(境)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费用。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项目单位争创省级、国家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对新获批(备案)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

第二十六条  支持项目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可来泸全职工作,或短期来泸作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指导。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招引使用当地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十七条  给予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便利(R字签证)。“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引进的外籍专家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定,符合A类人才标准且需办理工作许可的,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如需办理人才签证,可凭申办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和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多次出入境、单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

第二十八条  优先推荐入选“泸州高端引智计划”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申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酒城英才、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并积极推荐进入有关决策咨询机构。

 

第七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住宿费、人才引进服务费、翻译费和其他费用。

(一)专家交通费:指国(境)外专家因来泸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根据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选择交通工具和座位等级。

(二)专家工薪:指项目单位与国(境)外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对单次来泸工作90天以上的国(境)外专家,项目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资助其工薪。

(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境)外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资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

(四)专家补贴:指在项目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泸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国(境)外专家在泸工作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资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按专家在泸执行项目天数发放。

(五)专家住宿费:指国(境)外专家在泸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用,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人才引进服务费:指项目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专家所发生的服务费。资助额不超过服务费的50%,每家用人单位年度资助上限为20万元。项目申报前一年内成功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泸工作前全职工作单位为国(境)外单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约全职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且按时到岗履职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

(七)翻译费:指国(境)外专家执行项目聘请专业翻译(非项目单位在职员工)发生的翻译费。

(八)其他费用:指国(境)外专家来泸工作期间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和外国专家组织项目管理费。该项费用应根据项目指南的规定提出申请。

(九)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给予资助,发放须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专家工薪若已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住宿费或其它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

第三十一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仅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牵头或参与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项目可开支间接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标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方式与执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泸州高端引智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资助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须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后补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经费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以虚报造假等方式套取、冒领经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五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审核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后续引才引智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引才引智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项目在执行期间,不得提取管理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在开支范围中调剂使用。科目间经费调剂应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专家交通费、专家住宿费应有记账凭证及行程单、住宿发票(租房合同和有效票据)等;专家工薪应有记账凭证及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回执单等;人才引进服务费应有记账凭证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推荐人才协议和服务费发票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翻译费、其他费用应有记账凭证及支付佐证票据。以上材料由项目单位永久留存备查。支付给专家本人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国(境)外专家,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并可按规定支付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翻译费。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推荐单位应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前补助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上报审核评价材料或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市科技和人才局、推荐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材料留档备查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项目申报、项目总结等材料留存5年,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项目资助经费账务记账凭证、国(境)外人才护照个人信息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工作合同等项目经费使用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单位永久留存备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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