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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2-04-20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财社〔2022〕1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如数(已扣除提前下达部分,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一)能力提升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公办养老机构设备购置、市(州)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老年教育提升示范行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公办养老机构灾后恢复重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由民政厅另行批复。其中,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资金纳入2022年全省30件民生实事(建设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筹资计划。

    (二)定向财力补助。公办养老机构供养人员核酸检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机构责任险、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定期巡访、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社区为老助餐服务、“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等。各市县可在规定范围内根据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定向财力补助额度进行统筹安排。

    二、请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请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入列入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列入“1100499-其他收入”,支出列入“22960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1.2022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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