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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0-05-12 | 21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成办函〔2019〕59号),根据《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2号)相关规定,针对大数据领军人才的评选认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审、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新经济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大数据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当选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参选国家级、省级各类重大人才计划、工程。

(三)对满足条件的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相应政策支持。

(四)对当选者进行大力宣传,帮助提升个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主要为成都市大数据企业的创始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或技术负责人,具备突出的大数据业务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对行业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并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需在成都市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规范》且在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填报有效信息。

第七条  在满足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进行申报:

(一)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次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注册满两年(含)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行业特色及创新性商业模式,近两年成长性明显,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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