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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5年5月1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3-19 | 3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积极拓展省外建筑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外经企业办理境外施工有关手续相应的保证金(保函)事宜。税务部门负责为外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应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开拓前10名的企业,评为“优秀对外开拓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绵阳市税务局)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持市场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上一年度建筑施工总承包纳税金额前50名的企业,且近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可申请以企业单位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绵阳中支、绵阳银保监分局)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三)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大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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