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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5年5月1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3-19 | 3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五)依法保护建筑企业财产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住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予以诚信扣分处理,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分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负责定期收集建筑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园区相应设立建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创先争优的奖励、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或补助)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绵阳,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国家及四川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绵府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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