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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1-12-20 | 3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 3 条 鼓励企业多作经济贡献。对新引进的总部型、研发型和生产型高能级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扶持。年度经济贡献在 200 万元(含)—500 万元、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及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逐年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50%、60%、70%、80%给予扶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做优创新链

 

第 4 条 鼓励引进研发中心。对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根据研发团队落地规模、实际投入及研发水平等指标,经评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 5 条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获得“专精特新” “小巨人”“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入建设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 200 万元、省级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 6 条 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称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成都东部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经评审,分别给予国家级1000 万元、省级 200 万元奖励。对在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服务、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其对外服务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第 7 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建成后,可分别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00%、省级专项支持资金的 50%予以配套奖励。对拥有高校院所科研成果,经过确权后在成都东部新区落地转化的项目,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含) 以上,可给予项目公司 1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做强价值链

 

第 8 条 鼓励快速聚集上市公司。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成都东部新区纳税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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