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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1-12-20 | 3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成东管〔2021〕93 号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

(新区 18 条)》的通知

 

各局(部),各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成都东部新区 2021 年第 29 次党工委委员会议、成都东部新区 2021 年第 29 次管委会主任会议精神,现将《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 18 条)》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用好用实本政策,切实招引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来支撑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成都东部新区

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 18 条)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成都东部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供应链、要素链“五链融合”,快速集聚、成型成势,结合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成都东部新区发展定位,制定本政策(以下简称新区 18 条)。

 

第二章 支持企业快速落地建设——做大产业链

 

第 1 条 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符合成都东部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符合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下同),按照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给予开工奖励。总投资 30 亿元(含)—50 亿元(不含)及 50 亿元以上(含)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土地成交后 3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开工奖励;在土地成交后 3 个月至 1 年内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0 万元的开工奖励。总投资 30 亿元(不含)以下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土地成交后 1 年内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分阶段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开工奖励。

第 2 条 鼓励企业加快落地运营。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的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0 万、200 万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引进 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1 亿元(含)以上的高能级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 3 条 鼓励企业多作经济贡献。对新引进的总部型、研发型和生产型高能级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扶持。年度经济贡献在 200 万元(含)—500 万元、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及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逐年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50%、60%、70%、80%给予扶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做优创新链

 

第 4 条 鼓励引进研发中心。对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根据研发团队落地规模、实际投入及研发水平等指标,经评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 5 条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获得“专精特新” “小巨人”“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入建设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 200 万元、省级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 6 条 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称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成都东部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经评审,分别给予国家级1000 万元、省级 200 万元奖励。对在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服务、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其对外服务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第 7 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建成后,可分别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00%、省级专项支持资金的 50%予以配套奖励。对拥有高校院所科研成果,经过确权后在成都东部新区落地转化的项目,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含) 以上,可给予项目公司 1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做强价值链

 

第 8 条 鼓励快速聚集上市公司。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成都东部新区纳税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第 9 条 鼓励引进国际化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零售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开设“中国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对国际顶级品牌、“中华老字号”等知名连锁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第 10 条 鼓励功能性业态落户建设。对国内外大型品牌商业综合体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支持国内外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电影院、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第 11 条 鼓励打造高水准未来赛道新场景。鼓励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围绕智慧医养、体育康养、数字文娱、文化创意、在线教育、智能制造、智慧物流、智慧社区等领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场景实测,验证商业模型,评估市场前景。对取得“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的企业,根据实验室规模、对外服务能力等分阶段给予项目成本的 15%、最高 200 万元资助。

 

第五章 支持企业强化市场开拓——做实供应链

 

第 12 条 鼓励引进专业化贸易机构。对取得专业流通领域全国总代、地区首代资质的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当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 5 亿元或 5000 万美元的,经评审,按照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落户的其他专业化贸易机构,当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 10 亿元的,按照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 5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 13 条 鼓励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落户并提供服务的具有各类集成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功能的供应链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其对外服务费用的 5%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鼓励引进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为成都东部新区企业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 14 条 鼓励高水平会展活动落地。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成都东部新区举办具有品牌效应或者对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型展览会议,经认定,给予其单场总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支持企业构建资源优势——做精要素链

 

第 15 条 鼓励股权交易活跃。重点鼓励各类基金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公募基金落户且资金总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经认定后, 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的 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 5000 万元奖励; 私募基金落户且资金总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经认定后,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基金投入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的,按照其实投资金的 1‰,另行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鼓励落户的各类基金多为成都东部新区作贡献,按其所投项目退出时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成都东部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 16 条 鼓励债权融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为企业提供“入园贷”“租金贷”“合同贷” “批件贷 (不包含房贷)等业务,试点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贷款如发生风险,经认定,可视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 17 条 提供高端人才服务。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按照分类、分层、分批的原则,可享受成都东部新区优先医疗和子女区属学校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服务保障。

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可拥有成都东部新区购房资格。

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可在天府国际机场高端人才贵宾服务厅享受出行便利等贵宾服务。

强化业界共治,对有意为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投资促进工作的业界知名人士等,可授予成都东部新区投资促进形象大使荣誉称号。

第 18 条 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成都东部新区提供从创新孵化、中试生产、规模生产、总部结算和物流流通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载体和用地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政策由成都东部新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订协议或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部 2021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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