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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3 | 2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州外来州新创业人才,对我州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奖”等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

第七章  政务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政府深入运用“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立“项目专班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快速办结。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州、县(市)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享受广东省对口支援甘孜州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各县(市)参照本政策制定本地区招商引资配套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州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州的企业,符合《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孜州“六大战略”财政奖补办法》相关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涉及相同内容的政策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11月16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甘府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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