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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3 | 2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融资政策。

(一)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财政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二)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州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大力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单户债权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六大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对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财政按照基准利率50%贴息。

(三)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奖补1‰和小微企业贷款1%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政策。

(一)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新迁入的总部在州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大集团大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州的企业,根据企业在本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通过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等方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四)对在州内注册、州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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