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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3 | 2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落实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高端民宿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州、县(市)政府可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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