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4 | 2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甘办发〔2020〕10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着眼焦点、破解难点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妥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做实复工防疫。在确保疫情可控的情况下,有序启动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实行统一收集信息、统一健康服务、统一运输组织,全程严防严控、全程温馨服务、全程跟踪监管,合理组织企业人员回州返岗,推动项目分批复工、企业分批复产,努力解决农民工返岗复工复产困难问题。健全中小企业科学防疫体系,实行企业生产和人员封闭式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为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统筹调剂解决部分消毒杀菌和必要的防护物资,设立体温测量点,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包企、包项目制度和监管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困难。(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合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通讯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同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按照疫情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同级经信、商务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州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10%给予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州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州财政全额负担。(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合作局、州通信发展办、国网甘孜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