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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4 | 2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七)引导园区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州内园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房租租金,对承租经营性资产类用于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2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对用于办公等行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1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责任单位: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稳岗力度。在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

(十)鼓励吸纳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四、加快要件审批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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