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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对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办实体或孵化创业项目的,为其提供第一年租金100%、第二年租金80%、第三年租金50%的三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地创办实体的,按上一个经营年度租金的40%给予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办法按《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巴财社〔2016〕73号)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园区创建和信用农户评定,建立健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园区推荐和信用农户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包括信用农户)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牵头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巴中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鼓励各区县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同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将省级财政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50%给予的财力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