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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的获得者; (六)全国、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七)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长奖的参评学生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学生本人填写的《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请市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评对象或市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市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市长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2012年12月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