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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长奖专项资金分为市长奖奖金和组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保障。 市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创新辅导等工作支出。 第七条 市长奖的评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市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市长奖分设项目奖和组织奖。奖励竞赛年度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部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得者;全国、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以及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等。 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包括集体项目在内设项目奖20项,由评审委员会从全市竞赛获奖的一等奖中投票推选。其中,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影像(微电影)作品、机器人创新实践活动(提高组)等每个参赛项目入选特等奖最多不能超过4项。 第十条 市长奖奖励标准为: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奖项目、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奖项目、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三)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奖项目、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000元; (五)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六)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认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市长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州市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下同)在校学生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等奖获奖者; (三)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奖者; (四)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学生项目特等奖获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