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房源情况直接安排入住。
(二)个人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六)(七)类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1.个人申请。由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联审。
2.资格联审。市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联审,并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但是,本人或者配偶在市中心城区已自购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3.公开抽签。市委组织部根据房源情况,按程序组织申请人员进行集中公开抽签,确定租住房号,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员应在30日内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七条 住房租赁
(一)市本级人才公寓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
(二)租住人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续租条件且确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配偶在市中心城区无自购商品住房的承诺,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租住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续租协议;续租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租期为1年,最多可续签3次。
(三)租住协议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租住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第八条 相关费用
(一)租住协议签订后,人才公寓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空置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
(三)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因物业和租住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租金标准
1.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免费租住人才公寓。
2.本办法第四条(六)(七)类人才首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第一年免费入住、第二年按照现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续租期内按照现行方式全额收取租金。
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租住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由租住人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和主体责任。
第九条 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租住协议》,租住人应在30日内搬出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