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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2-17 | 1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达市府办发〔2021〕55号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的各类优秀人才,着力解决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关于实施“家在四川”人才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0〕10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将公有住房通过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定向提供给市本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周转房。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版)所规划的面积约507平方公里用地范围。若有调整以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入住审批等工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室内装修、设施配备、协议签订、租金收取、日常维修等运营服务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做好人才公寓筹建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对象

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商品住房,工作单位未提供住宿的下列引进人才,可申请租住市本级人才公寓: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人选。

(二)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人选。

(三)市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引进或者报经市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四)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下派到我市挂职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与达州市内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柔性引才合作协议,每年来达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六)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引进到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或者硕士研究生。

(七)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分配原则

市本级人才公寓配租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房源情况直接安排入住。

(二)个人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六)(七)类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1.个人申请。由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联审。

2.资格联审。市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联审,并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但是,本人或者配偶在市中心城区已自购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3.公开抽签。市委组织部根据房源情况,按程序组织申请人员进行集中公开抽签,确定租住房号,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员应在30日内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七条  住房租赁

(一)市本级人才公寓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  

(二)租住人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续租条件且确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配偶在市中心城区无自购商品住房的承诺,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租住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续租协议;续租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租期为1年,最多可续签3次。

(三)租住协议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租住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第八条 相关费用

(一)租住协议签订后,人才公寓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空置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

(三)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因物业和租住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租金标准

1.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免费租住人才公寓。

2.本办法第四条(六)(七)类人才首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第一年免费入住、第二年按照现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续租期内按照现行方式全额收取租金。

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租住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由租住人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和主体责任。

第九条 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租住协议》,租住人应在30日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解决住宿,本人或配偶在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住房的。

(二)调离市中心城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有夫妻关系的租住人双方分别租住1套住房的。

(五)无特殊原因,租住人连续30日不居住的,本办法第四条(四)(五)类人才除外。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与租住相关的费用超过30日的。

(七)超过租住期限不再续租的。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不符合入住条件、违反租住合同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掌握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变动情况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人才公寓租住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住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取消入住人员租住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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