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住人已由单位解决住宿,本人或配偶在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住房的。
(二)调离市中心城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有夫妻关系的租住人双方分别租住1套住房的。
(五)无特殊原因,租住人连续30日不居住的,本办法第四条(四)(五)类人才除外。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与租住相关的费用超过30日的。
(七)超过租住期限不再续租的。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不符合入住条件、违反租住合同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掌握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变动情况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人才公寓租住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住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取消入住人员租住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