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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5-17 | 3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府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委“155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南充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南充市境内的国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

  (五)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续建市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市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市中省企业和市属企业每年10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发展需要,指定相关县(市、区)或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申报。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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